(2012)张武执字第02-2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1:11:40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2)张武执字第02-2号 |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工商银行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吉首市矮寨镇。 法定代表人田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艺,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树辉,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武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2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湘U23807奥迪A6小汽车作价1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抵偿广告费1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U23807奥迪A6小汽车作价1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抵偿广告费12万元(湘U23807奥迪A6小汽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文 胜 审 判 员 覃 玉 奇 审 判 员 李 松 儒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志 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