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执字第02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1:12:30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2)张武执字第02号 |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工商银行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吉首市矮寨镇。 法定代表人田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武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U23807奥迪A6小汽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松 儒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志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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