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6:13:52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张武民二初字第12号 |
原告周改明,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居委会树脚组29号。 委托代理人周宾,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武陵源区城管局公务员,住张家界市华宇新村,系原告周改明之子。 被告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陵源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改明与被告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改明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居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居委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改明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居委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改明负担。
审 判 员 向 延 勇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宋 清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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