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6:15:58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民事调解书 |
(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25号 |
原告毛素娟,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会二组047号。 委托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龙,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会二组047号。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了原告毛素娟与被告吴金龙离婚纠纷一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素娟诉称,2005年原告毛素娟经人介绍与被告吴金龙相识,2006年9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2008年被告被判刑十二年,使原告毛素娟思想上受至压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吴金龙离婚。被告吴金龙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6年9月6日,双方自愿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添置共同财产。2008年5月,被告吴金龙因犯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毛素娟与被告吴金龙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毛素娟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延 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