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催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2-04-12 16:18:15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张武民催字第30号

申请人彭顺,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39号。

申请人彭顺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0118792至0118794、背书人为张远志和号码为0100608、背书人为叶文忠,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彭顺、每张股票票面金额为1000元的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彭顺有权向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小 兰  

                审 判 员  向 延 勇  

                人民陪审员  顾   旭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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