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6:21:25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民事调解书 |
(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41号 |
原告刘际泽,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瓦工,住慈利县东岳观镇分水村1组。 被告王华章,男,1968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65号。 被告毛珍玉,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65号。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了原告刘际泽与被告王华章、毛珍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际泽诉称,2002年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口头瓦工施工协议,约定原告给被告修建房屋。竣工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到2009年1月9日被告还欠瓦工工资50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5000元的欠条。但此后,两被告拒绝给原告支付。请求判决两被告给原告支付所欠瓦工工资5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09年1月9日后的利息。被告王华章、毛珍玉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华章与被告毛珍玉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8日两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王华章负担。2002年原告刘际泽与两被告达成瓦工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给两被告施工修建房屋。房屋建成后,两被告陆续给原告刘际泽支付了部分工资,至2009年1月9日还欠原告刘际泽瓦工工资5000元,被告王华章于当日给原告刘际泽出具了金额为5000元的欠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华章给原告刘际泽支付瓦工工资5000元,被告毛珍玉对该款负连带责任,该款于2012年5月1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华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向 延 勇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