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6:25:10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47号 |
原告吴纷分,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官坪居委会8组。 被告李国兵,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镇天子山居委会丰合组。 本院在审理本案原告吴纷分与被告李国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纷分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纷分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吴纷分撤回对被告李国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纷分负担。
审 判 员 向 延 勇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