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6:26:07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53号 |
原告毛城才,男,1946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办事处画卷路居委会9组。 被告唐汇福,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文丰村6组。 被告邓远红,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文丰村6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城才与被告唐汇福、邓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城才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汇福、邓远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城才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汇福、邓远红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城才撤回对被告唐汇福、邓远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毛城才负担。
审 判 员 向 延 勇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