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2-04-12 16:26:07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毛城才,男,1946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办事处画卷路居委会9组。

被告唐汇福,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文丰村6组。

被告邓远红,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文丰村6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城才与被告唐汇福、邓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城才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汇福、邓远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城才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汇福、邓远红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城才撤回对被告唐汇福、邓远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毛城才负担。

                审 判 员  向 延 勇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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