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
提交日期:2012-04-12 16:31:11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张武民二初字第9号

原告邓耀华,男,1943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岩门村7组。

被告毛成杭,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会三组。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了原告邓耀华与被告毛成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小兰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3日进行了调解。

原告邓耀华诉称,2010年,原告邓耀华给岩门商品房及沙坪村经济适用房销售预制板,被告毛成抗负责帮助收取货款,原告邓耀华按3元/m给被告毛成杭支付报酬。被告毛成杭从建筑队收取预制板款后没有及时转交给原告邓耀华,至起诉时下欠原告邓耀华预制板款4.6万元。被告毛成杭辩称,原告邓耀华的起诉是事实,被告毛成杭在法院通知其应诉后积极给原告支付了2万元预制板款,至今尚欠2.6万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邓耀华给岩门商品房及沙坪村经济适用房的建筑商销售预制板期间,委托被告毛成杭帮助收取货款,原告邓耀华按3元/m给被告毛成杭支付报酬。2011年12月6日,原告邓耀华因被告毛成杭没有将已收取的4.6万元预制板款及时给其转交而诉至法院。被告毛成杭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及时给原告邓耀华返还了预制板款2万元,至今尚有2.6万元没有返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毛成杭给原告邓耀华返还预制板款2.6万元,于2012年元月13日前支付1万元,2012年5月底前支付1.6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毛成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郑 小 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