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04号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6:33:15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04号 |
原告邓昌华,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文风村一组。 被告吴朝辉,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杨家坪村胡逻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昌华与被告吴朝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昌华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昌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昌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昌华负担。
审 判 员 郑 小 兰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