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6:34:11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11号 |
原告吕际兰,女,1971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八组。 被告毛善台,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黄龙路居委会。 原告吕际兰与被告毛善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际兰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际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际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际兰负担。
审 判 员 郑 小 兰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向 延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