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6:35:13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14号 |
原告曹伶福,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双峰村一组。 被告曹林波,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双锋村一组。 被告丁进飞,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双峰村五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伶福与被告曹林波、丁进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伶福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林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伶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伶福撤回对被告曹林波的起诉。
审 判 员 郑 小 兰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向 延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