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
提交日期:2012-04-12 16:36:09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18号

原告李清娥,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官寺乡朱垭村6组。

被告陈正喜,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务工,武陵源区人,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河口村一组。

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了原告李清娥与被告陈正喜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小兰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22日进行了调解。

原告李清娥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4月生育女儿陈珊。由于被告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不关心妻儿老小,夫妻之间时有争吵,原告曾于2009年上半年、2011年4月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间两年多来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女儿陈珊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被告陈正喜辩称,原告李清娥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同意离婚,女儿陈珊随被告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清娥与被告陈正喜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26日在武陵源区索溪峪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4月生育了女儿陈珊。由于原告李清娥认为被告陈正喜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之间时有争吵,原告李清娥曾于2009年上半年、2011年4月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夫妻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二年之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清娥与被告陈正喜自愿离婚;

二、女儿陈珊由被告陈正喜直接抚养,原告李清娥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成年止;

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清娥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确认。

                  审 判 员  郑 小 兰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 新 杰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