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2-04-12 16:37:16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31号

原告胡自年,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沙坪安置小区二栋三单元101号。

被告李若龙,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四组。

被告唐群,女,1979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自年与被告李若龙、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自年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自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自年撤回起诉。

诉讼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胡自年负担。

               审 判 员  郑 小 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