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6:37:16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31号 |
原告胡自年,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沙坪安置小区二栋三单元101号。 被告李若龙,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四组。 被告唐群,女,1979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自年与被告李若龙、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自年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自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自年撤回起诉。 诉讼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胡自年负担。
审 判 员 郑 小 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