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
提交日期:2012-04-12 16:39:23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42号

原告李延岩,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二组。

被告王华章,男,1968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

被告毛珍玉,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原告李延岩与被告王华章、毛珍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小兰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延岩诉称,2002年,两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对两被告的房屋进行室内油漆粉刷工程,原告如约完工后,两被告仅支付几千元工资后一直拖欠不付,至2010年2月11日还下欠12400元。被告王华章于2010年2月11日给原告出具下欠12400元的欠条一份,原告持欠条多次向两被告追索欠款未果。被告王华章辩称,原告李延岩起诉的事实属实,该款系两被告修建房屋时所欠,应该给其支付。被告毛珍玉辩称,原告李延岩起诉的事实属实,该款系两被告修建房屋时所欠,但两被告已于2010年11月8日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共同债务由被告王华章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华章与被告毛珍玉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8日协议离婚。原告李延岩于2002年为被告王华章、毛珍玉共同修建的房屋进行室内油漆粉刷工程,至2010年2月11日,两被告仍下欠原告李延岩油漆粉刷工资12400元。被告王华章于2010年2月11日给原告李延岩出具下欠12400元的欠条一份,原告李延岩持该欠条多次请求两被告支付欠款,但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的工资12400元,并自2010年2月1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华章于2012年5月1日前给原告李延岩支付下欠的油漆粉刷工资12400元,被告毛珍玉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王华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郑 小 兰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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