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武民催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2-04-12 16:41:30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2)张武民催字第27号 |
申请人习卫兵,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南滨花园A1-602号。 申请人习卫兵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习卫兵、股票号码为0126521至0126540(背书人:叶文忠)及0104320、0104267、0104277、0104624、0104654(背书人:樊菊梅)的25000股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习卫兵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小 兰 审 判 员 向 延 勇 人民陪审员 毛 芳 圆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