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武行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09-08-14 10:37:09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09)张武行执字第2号 |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华村,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伟钢,武陵源区天子山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 被执行人彭齐成,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居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镇天子山居委会老屋场组。 被执行人钟兰玉,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彭齐成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9月22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08]第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08]第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彭齐成和钟兰玉夫妇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男方彭齐成征收社会抚养费13200元、对女方钟兰玉征收社会抚养费1320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6400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9月22日对彭齐成和钟兰玉夫妇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08]第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彭齐成、钟兰玉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各自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32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彭齐成和钟兰玉各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何 应 初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