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武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09-08-14 10:43:54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09)张武行初字第4号 |
原告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澧阳镇澧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毛文松,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陵源分局,住所地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观勇,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男,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副队长,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文光,男,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陵源分局副局长,住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路居委会。 原告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被告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陵源分局(张武)质监罚字[2008]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与被告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陵源分局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陵源分局的行政争议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澧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审 判 员 何 应 初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