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武行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09-08-14 10:46:37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09)张武行执字第5号 |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华村,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蔓,武陵源区索溪峪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会。 被执行人吴扬国,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务农,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河口村。 被执行人袁凤霞,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务农,住址同上。系吴扬国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08]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08]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吴扬国、袁凤霞夫妇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既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审 判 长 张 桃 益 审 判 员 何 应 初 审 判 员 赵 文 英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赞 荣 |